基本案情
谷某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某开发商为涉案房屋的建设单位。2017年7月,谷某入住涉案房屋后认为该栋房屋的两部电梯运行产生噪音,影响其生活。2018年12月,谷某委托某检测中心对涉案电梯进行噪声检测,监测结果显示涉案房屋卧室的电梯噪声在不同声压级下的多个噪声测量值,均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谷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医药公司进行隔音降噪处理,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住宅卧室是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谷某卧室内的噪音源于紧邻的电梯主机房,根据鉴定结论,案涉房屋卧室的电梯噪声测量结果均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十五条承担排除妨碍的规定,对谷某要求某开发商进行隔音降噪处理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谷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电梯噪声污染对其生活产生的严重不利后果,法院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公民享有生活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权利。开发商对小区内住宅设计、电梯采购和配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义务对相关设施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噪声限值的要求。噪声是一种物理污染,不像其他污染那样留下污染物,因此常常被忽视。但噪声污染同水污染、空气污染一样,是严重的污染之一,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危害人体健康,必须高度重视、严加防治。本案对开发商的相应判决对开发商以及电梯的生产经营者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对治理噪音污染有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