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邱钧,
被告一: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易安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款项102872.63元及利息(利息以102872.63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102872.63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经济收入严重恶化,但每月依然需要归还房贷以及信用卡等债务。于是,原告在2020年5月打算卖房解决债务危机,但房市一直不景气,原告办理房屋贷款的银行平安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可以通过转贷 解决资金短期过渡周转问题,可以避免对征信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8月25日,平安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的人员将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银行卡扣押,直接将85万元款项汇入原告平安银行房贷账户内,并且逼迫欺诈原告签订了一份《居间服务合同》和《贷款合同》。
《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二为原告融资97万元,居间服务费23832元,如原告履行完贷款合同(合同编号:AZC002720082801),被告二将原告缴纳的居间服务费23832元返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二要求原告向其支付了23832元款项。
《贷款合同》约定原告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97万元,贷款年利率16.47%,日息计算方式为年利率/360日。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自实际放贷之日起计算。第二条第2.4款约定原告实际承担的资金总成本不得高于36%/年,如果超出36%/年,原告有权不履行超出部分的成本。第六条约定,双方合同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仅双方签字或盖章且被告一向原告提供贷款后生效。
此后,2020年8月31日,被告一向原告放贷97万元,2020年9月10日,原告成功出售房屋,因原告房屋已出售,已经有资金可以归还该笔借款,提出向两被告提前还款,但两被告一直推脱。2020年9月28日,被告一从原告账户扣划走23831.43元款项。此后,原告又多次找两被告,于是在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二告知原告需要还款1125050.01元,原告为此事报警后,两被告依然要求原告还款1072561.20元。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存入1072561.20元。事后,原告经向专业人员咨询,被告二按照年利息16.47%,多收取了贷款本息102872.63元。因两被告联合欺诈原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无奈之下,只好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 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