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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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问题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继承 |695人看过

 张三:我母亲和我叔叔(母亲再婚的丈夫)在加拿大我妹妹家玩时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后来我母亲带回中国,现在母亲在中国去世,现在叔叔不配合我和妹妹办理继承权公证。我和妹妹去中国法院起诉,这个遗嘱是否需要做加拿大的国际公证认证一条龙之后才使用啊?

     王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以上是相关的法律规定。

   有人认为:因为这份文件在中国法院眼里是一份在海外形成的文件材料,需要进行公证认证。但也有观点认为:遗嘱虽然在国外写的,且写的是中文遗嘱,遗嘱也带回中国了,不存在还需要去国外取遗嘱,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方如果怀疑遗嘱真实性,可以进行旁证或佐证,但国外无法做公证。司法实践中:无需公证认证的遗嘱判例有(2017)粤01民终1846号(广州中院),(2020)闽民终1498号(福建省高院)。办了公证认证仍未被法院认可的遗嘱判例有(2017)闽02民终3734号(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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