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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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流抚养之我见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755人看过

第一次接触轮流抚养是在一个涉外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协议各自轮流抚养子女一年,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当年我带着男女双方在常州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为轮流抚养。

    202111日之后,之前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均已废止,那么此后的离婚中是否还可以适用轮流抚养呢?2021112日,平阴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及解释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其中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协定轮流抚养,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予以准许,裁判离婚后父母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相较于硝烟弥漫、剑拔弩张的抚养权战争,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孩子确实是一种较为和谐的处理方式。轮流抚养赋予了双方直接抚养的权利,能够有效地减少抚养权的争夺以及抚养费的纠纷问题。既然轮流抚养如此优越,那为什么实际生活中采取轮流抚养的却这么少呢?因为轮流抚养适用的条件极为严格。它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时双方需要具有高配合度,以免生活环境的改变给孩子学习生活带来困扰。诸如孩子能否适应如此频繁的生活环境变更?轮流抚养是否适用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轮流抚养又是否该考虑孩子的意见?轮流抚养的周期具体又该如何确定?若一方不履行轮流抚养协议另一方该如何救济?若这些问题得不到明确,轮流抚养难免沦为和稀泥,隐藏的矛盾早晚有一天都会爆发,表面的和谐也终将被打破。

    总结起来,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关于孩子年龄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而,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是否适用轮流抚养应当慎重考虑。若采取轮流抚养,应该尽可能科学地确定抚养周期。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抚养权时应当询问岁以上孩子的意见。那么,在实践当中针对8岁以上的小孩是不是应当听取其意见,从而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呢?

    2.关于抚养周期

     抚养周期作为轮流抚养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两种方式。一种约定双方具有固定的同等的抚养周期,另一种则是以寒暑假为界,孩子在上学期间跟随一方生活,在寒暑假期间则跟随另一方生活。相较于第一种方式而言,第二种方式对孩子正常上学的影响较小,同时对父母双方的居住地要求没那么严格。但是双方抚养的时间不均等,同时孩子升学很可能面临的寒暑假补课问题也会拉大这一不平衡,夫妻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综合考虑这两种方式,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可以以孩子小学、初中、高中为界,结合考虑双方的居住地点,让孩子在不同的阶段跟随一方生活,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同时,尽可能平衡双方的抚养时长。

    3.关于抚养费

     司法实践中,轮流抚养的双方往往是各自承担自己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这种方式看似公平,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抚养时长的不同将带来不均等的抚养费支出。其次,孩子在不同的成长阶段所需抚养费也不同。再次,若在一方抚养过程中,孩子因生病等原因,需要巨额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更合理。因此,在抚养费确定问题上,既要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又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由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担抚养经费是不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抚养费引发的二次纠纷。

    4.关于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轮流抚养一般是建立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因而为了保证双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督促双方按照协议履行。

    总而言之,在夫妻双方的离婚战争中,受到伤害最大的往往都是孩子。抚养权纠纷若处理不好,很可能给孩子的内心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轮流抚养也只是一种方案,实践中的诸多细节还需要父母双方相互配合。如果给不了孩子完整的家,可以给他完整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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