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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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设计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0日|分类:公司法 |684人看过

 科技行业,一般来讲早期对于创业资金的需求没有其他行业那么大,对于人才的需求,尤其是核心技术人员的要求可能会比较高,依赖程度也比较大。所以在早期设立企业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参与经营的股东(创始人股东)与未参与经营股东(投资人股东)的股权分配问题。

 

   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两类不同类型股东对于企业的投入是不一样的,未参与经营的股东一般只需要出资,但是参与经营的股东不仅同样需要出资,更多的是投入了时间、智力、资源等与相关的要素,这些要素一般来说无法通过劳动报酬来等价交换,这个时候如果不在股权设计上作出回应,后续很容易会因为企业发展中的公司治理、股权分配、利益分配等问题出现股东争议或纠纷。

 

所以我们建议:

1、企业初创阶段,未参与经营股东的股权占比不宜过大,一般在10%-20%之间,特殊情况下也不要超过50%,尽量让参与经营的股东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2、对于参与经营股东的股权也要设计退出机制,比如先期约定在合作过程中,部分参与经营股东无法继续投入人力,无法参与创业公司的经营,股权由留下来的经营股东回购或者做出其他安排;

 

3、对于经营股东与非经营股东的不同贡献,要设计股权动态调整机制,比如约定未来业绩目标相应调整股权比例或者约定同股不同价等方式来做出安排。

 

二、实施全员持股是否可行?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股权之于一家企业是宝贵的未来财富,是最稀缺的资源,不是每一个早期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都适合获得公司股权。如果企业在初创期就实行全员持股:

1、会导致公司的股权极度分散,影响公司的控制权与股权架构;

2、会影响公司后期的治理,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策效率会大大降低;

3、会使得后期进入公司的骨干人才没有机会获得或只能获得很少的股权,贡献和分配不匹配、不对等;

4、会影响公司后续股权融资,投资机构在考察是否投资一家企业的时候注重商业模式,注重创始团队,但一定也会重点考虑股权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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