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1日,马某至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职务为销售内勤,双方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合同约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到期后,马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为马某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但某公司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6月2日,马某以某公司无故扣发工资、漏缴社会保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某公司提出辞职。后马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某公司主张系马某故意拖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裁审意见:
法院认为,马某自2014年7月入职某公司,虽然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但试用期满后,某公司未与马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依法支付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某公司主张其未签劳动合同系因马某恶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其二倍工资,但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律师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付。理由是,法律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明确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是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在已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仍能毫无障碍达到以上两个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规定也明确表明此种情形下,虽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继续存续的,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也是执行的原劳动合同的标准,故也不会出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明的状况。因此,在此种情形下,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就有些过于苛责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规定,只有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需支付二倍工资,而用工之日应当指的是劳动者初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显然,续订劳动合同之时并不是用工之日。因此,此种情形下,也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即为本案的观点,即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仍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
提醒用人单位的是,上面两种观点各有道理,也各有判决予以支持。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不管司法实践采用哪种观点,用人单位自身不要出现到期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才是正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