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被告所签订的《“一路飞祥,和谐万家”祥和路演活动合同》、《祥和地产12周年品牌发布会合同》、《祥和喜盈门“国庆7天乐”(开盘)活动合同》、《祥和地产“金秋华诞,约惠祥和”(车位销售)活动合同》、《“金秋蟹宴.情聚祥和”-祥和地产.喜盈门业主私宴活动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应依法依约支付服务费。
自2019年8月22日起,被告公司因祥和地产营销活动,与原告签订了一系列服务合同。其中2019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路飞祥,和谐万家”祥和路演活动合同》和《祥和地产12周年品牌发布会合同》,2019年9月30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祥和喜盈门“国庆7天乐”(开盘)活动合同》和《祥和地产“金秋华诞,约惠祥和”(车位销售)活动合同》,2019年11月16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了《“金秋蟹宴.情聚祥和”-祥和地产.喜盈门业主私宴活动合同》,以上每份合同都分别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活动费用以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也附上了报价清单。以上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举办了各项活动,为被告提供了各项服务,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被告也对原告服务内容予以了认可,在结算审核确认单上签字进行了确认,被告公司也明确认可合计欠原告服务费4688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服务费468876元,依法应予支持。
二、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五份合同合同第二条付款时间均约定为:整个活动实施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给原告全部服务费。其中第一、二份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中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照1%支付违约金。第三、四、五份合同中第五条违约责任中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照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序号 | 合同名称 | 活动完成时间 | 应付款时间 | 应付款金额 | 违约金计算标准 |
1 | 《“一路飞祥,和谐万家”祥和路演活动合同》 | 2019年9月26日(第一组证据证据2验收报告第6页显示2019年9月26日) | 2019.11.13 | 100000元 | 1%/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 |
2 | 《祥和地产12周年品牌发布会合同》 | 2019年9月15日 | 2019.10.30 | 184876元 | 1%/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 |
3 | 《祥和喜盈门“国庆7天乐”(开盘)活动合同》 | 2019年10月7日 | 2019.11.16 | 94000元 | 万分之五/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 |
4 | 《祥和地产“金秋华诞,约惠祥和”(车位销售)活动合同》 | 2019年10月7日 | 2019.11.16 | 76000元 | 万分之五/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 |
5 | 《“金秋蟹宴.情聚祥和”-祥和地产.喜盈门业主私宴活动合同》 | 2019年10月20日 | 2019.11.30 | 14000元 | 万分之五/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 |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合议是予以采纳。
代理人:王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