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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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过后,租赁合同未届满,承租人解约,出租人该怎么办?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抵押担保 |419人看过

   问: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时间是2019年1年月2022年12月,2020年4月承租人悄悄搬走,且去法院起诉我,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并退还2020年1月到4月的租金。作为出租人的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1、积极应诉。

          2、提起反诉。


第一节 本诉抗辩意见

  1. 1.承租人系违约方,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

  2. 2.承租人系违约方,押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顺利履行,但是本案系承租人违约,给出租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押金具有保证金的性质,不予退还。

  3. 3.不应返还房租,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房屋出租返还房租,个人房屋出租不存在返还房租问题。

  4. 4.诉讼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第二节 反诉请求设计

  一、 可主张的权利 

依据案件情况,可主张的权利如下:

1、 虽然承租人在本诉中认为疫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为疫情政府仅有88天的时间采取了强制措施,然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时间长达三年,故我认为承租人以疫情为由解除合同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作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出租人描述承租人单方撤店,属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时,作为出租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2、支付占用费

3、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1)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200%押金。

(2)实际空置期的租金损失,在承租人提前退租情况下,出租人主张的空租期损失符合房屋租赁市场的客观实际,确属出租人实际存在的损失。

3、责令承租人对房屋恢复原状。

4、支付拖欠的水电费、物业费。

5、要求出租人承担反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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