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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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90人看过

虽然此前公众号已经发布了抚养费相关的文章,但鉴于最近又有很多朋友咨询抚养费事宜。再次将相关问题简要梳理如下:


一、调整抚养费考虑因素:双方的经济条件、是否出现了新情况等。


二、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另外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但如若一方条件不好,另外一方经济条件较好,起诉抚养费,法院依然支持。


三、离婚协议约定另外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依然有权要求抚养费。


四、除了每月固定抚养费,另行主张大额抚养费是否予以支持?

     我国抚养费包括教育、医疗,应理解为基本的教育医疗。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和教育费用。审判实践中,既反对奢侈的抚养费需求,也要避免过低抚养费的给付,需要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以及是否具有法律支持。

(2)是否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而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和奢侈支出。       (3)夫妻的负担能力与负担义务,如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五、父母抚养能力、子女生活未发生重大变化,变更抚养费请求不予支持。


六、如无特殊情况,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一般也不予支持。


七、随着物价上涨,以前抚养费标准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适当要求增加抚养费,应予以支持。


八、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没用能力抚养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九、夫妻双方约定一方迟延支付抚养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十、离婚协议中约定父母一方支付小孩上大学的生活费、学费开支,该约定有效,依法也应予以支持。


十一、实务中对请求抚养费支付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故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十二、成年子女追溯此前未付的抚养费一般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就自己多承担的抚养费,有权请求返还,但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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