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疫情期间离婚的案件,父母一方生活在重点疫区是否构成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因疫情并不属于长期影响因素,故该因素仅应作为综合考虑因素之一,而不应作为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24、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父母一方,能否抚养孩子?
答:司法实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结合子女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工作性质、陪伴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综合作出裁判。
疫情期间,对于父母一方生活在重点疫区或感染病毒是否构成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我们认为该因素应在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定时予以考虑,但仍应结合上述因素综合认定。
25、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系经夫妻双方离婚之时慎重考虑、协商决定或人民法院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判定之结果。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效果来看,该类疾病并非不能治愈,感染病毒一方是否因本次疫情而确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是否需要变更仍应结合前述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如感染肺炎一方感染肺炎且久治不愈的,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会发生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
26、非直接抚养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向法院主张减少或中止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与第18条有明确规定婚生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但针对非直接抚养一方提出降低抚养费的处理,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理由是否正当,并结合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负担能力等因素,最终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申请人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的申请。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包括"轻症患者"与"重症患者",就目前全国通报的情况可知,重症患者毕竟是少数,而且轻症患者治愈的可能性极高。因此,虽然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也不一定就能直接导致其收入与负担能力降低,最终还是要看诊疗效果。只有在该病症严重影响非直接抚养一方的劳动能力,致其收入减少,甚至导致其丧失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该非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请求才可能获得支持。需注意的是,如果在法院同意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的申请之后,一旦申请方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27、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无法获取固定收入,抚养费支付标准能否变更?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理,父母一方也可以根据收入的重大变化提出降低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降低抚养费的规定,但从“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出发,若有重大疾病、生活情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发生导致按原定标准支付存在困难,则可酌情予以降低抚养费。
28、离婚后,父母一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并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但如支付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与对方协商暂时适当减少或暂缓支付。
2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属于中止探望的情形?
答:父母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速度、途径及范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一方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下,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向子女传染病毒,无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应中止探望,待疫情稳定或其自身治愈后恢复探望的权利。
30、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未行使探望权,能否主张择期行使探望权?
答: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疫情隔离等因素暂时无法行使约定的探望权,如双方离婚时约定春节期间由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共度,而因本次疫情的发生致使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上述探望权未能实现,则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诉至法院要求择期行使上述探望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