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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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原告可能面临的风险?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645人看过


1、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该案中,出借人仅有被告姚某出具的借条,而无借款人收到该款的证据材料,因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认可。

2、如果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应当如何要求返还该借款?

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起诉不当得利返还该借款。Or合作纠纷或其他纠纷……

3、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的利息,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该利息的主张。

4、借条中借款人姓名与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该借     条能否得到法院认可?

    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出现借款人故意将姓名写错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的方式,以此来证明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人即为实际借款人,但如果借款人下落不明,出借人的诉讼请求风险较大。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审核借款人的身份信息。

5、用途是否合法的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赌博、诈骗、购买毒品或枪支弹药等非法活动的,这样的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非法或违法的借贷。因此,借款时问清用途很重要。否则,不仅血本无归,还要受到行政或民事经济制裁,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6、利率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年利率不能高于24%,否则超出此限度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为了牟取暴利的借贷合同是不可取的,在诉讼打官司时,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和判决确认的,只有适当的利率才是合法的。因此,切不可贪图暴利而冒血本无归的风险进行放贷。

7、执行风险

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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