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将自有商铺出租给李四,李四经营奶茶店,经营一段时间后,又将商铺转租给王五,除了房租,王五还向李四交纳了一大笔转租费,现发生纠纷,请问转租费能够要求返还?
律师解答:承租人转让其承租的商铺时向受让人收取转让费已形成行业惯例。无论把商铺转让费认定为优先续租权购买的对价、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对价、机遇加垄断产生的利润、品牌价值的体现抑或承租人的中介费,还是把商铺转让费定性为承租人向受让人收取的级差租金,这些均不是对商铺转让费法律性质的准确把握。从商法角度看,商铺转让是商事营业资产的买卖。商铺转让费是受让人支付给转让人的包括现有设备、余货价款、余期租金、装饰费用、顾客群体、商号、商铺招牌、商标等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总和。其中,顾客群体是商事营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其具有无形性和不确定性、价值属性和价值的难以评估性、附属性和难以迁移性的特征,实践中易被人们所忽略。
在租赁合同无效或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背景下(尤其是在承租人未实际使用标的房屋或只使用了很短时间的背景下),收取转让费的一方不退还似乎很不合理,但是承租方主张返还转让费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似乎也没有明确且直接的法律依据。怎么办?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没有明确合同依据和直接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承租人依据《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上述规定向收取转让费的一方要求返还转让费似乎是唯一选择,也是法理上说的通的选择。
鉴于以上情形,律师建议在签订转租合同和支付转租费时需要约定明确,聘请专业律师起草合同,以防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