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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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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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律师写给你的情书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529人看过


520:你的情

今天是2019年5月20日,

温馨的祝福,醉人的表白,

令人充满向往,令人心动不已,

人间有爱,满目的惬意,

花花草草都在诉说着,

爱情的甜蜜,

心中有情,心灵的相依,

点点滴滴都在诠释着,

爱情的真谛。

然而--

下面的内容,

才是写给你的情书。

一、恋爱容易,分手难

   小高谈了一场恋爱,期间转给女友28万余元。两人分手后,小高为了钱跟前女友对簿公堂,但法院判决时只支持其中的25万元需要还。还有3万元为什么不需要还呢?这是因为,情侣之间转账520元、1314元这类特殊金额和转账1000元的性质是不同的。

案情回顾:

小高系湖北人,在一广东鞋厂做高管,小娇也系湖北人,在广东从事奶茶店打工。2015年2月,两人通过网络相识,交流过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4月,小高发现小娇还有其他男朋友,两人由此结束恋爱关系。

  小高说,因为2015年7月,小娇说自己想加盟奶茶店创业,但是缺少资金,就多次跟他借钱。小高就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借给小娇28万余元,都没有约定借期。    

  两人分手3个月后,小高微信多次找小娇要钱,小娇虽然在微信中答应说会还钱的,但目前自己资金紧张,没有钱还,且目前自己也没有工作,一直在湖北麻城老家照顾生病的父母。2018年5月, 小高向麻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娇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小娇表示,自己只收到了小高转的26万余元。但是她认为,这些钱全部都是两人在恋爱关系中,小高基于示爱,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小高所谓的民间借贷,双方并无任何借款的合意。

  根据小高提供的证据,法院查明,2015年2月20日至2016年4月30日,小高共转账交付26万余元,但其中有多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如: 2015年3月8日,小高微信转给小娇520元;2015年5月20日,小高微信转给小娇520元。2015年7月1日(小娇的生日),小高微信转给小娇1314元。凡是节日,小高就会微信转给小娇“520”、“1314”这样数字的金钱。并且,恋爱期间,小高多次为小娇买包、买手链、买衣服、买鞋子等礼品。转账金额和买礼品金额合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特殊的日子,几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确实在恋爱中。就小高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这几笔钱不是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所以对这笔前以及买礼品所花费的钱,小高要求小娇归还的诉请,法院没有支持。

  对于剩余2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小娇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个款项是他们双方间其他经济往来,应认定借款。后法院判决,小娇需要归还25万元的借款本金。同时,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所以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小娇要是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小娇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律师写给你的情话:恋爱期间男女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属性,双方之间金额不大的转账尤其是转账金额及时间具有特定含义的,一般法院都会认定为当事人自愿赠与,不支持返还。但是对于大额转账,一般恋爱关系结束时,转账方都会主张系借贷关系,要求返还。但是法院一般需要结合转账记录、借条、聊天记录等综合判断是否有借贷的合意,仅仅凭借转账记录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律师特别提醒: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认定。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

  二、买房容易、分房难

  小陈和小马恋爱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后两人分手,双方为房子对簿公堂?房屋到底归谁呢?

案情回顾:

小陈和小马自2014年开始相恋,后双方打算结婚。小陈母亲得知消息后,要为儿子购买婚房。小陈劝说其母亲在小马单位附近购买房屋,一来便于小马上下班,二来该处楼盘和小马单位有合作,职工购房,可以享受折扣。2015年3月,小陈母亲支付了首付款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一套房屋,买卖合同上填写的是小陈和小马双方的名字,2017年9月,双方分手。因事后双方就房屋分割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小陈要求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小陈和小马共同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且《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双方共同签署,即双方共有涉案的房屋。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购房款因小马的身份减免了1万元,小陈支付了首付款17万元。除去银行贷款,小陈和小马为购买涉案房屋实际出资为17万(包含减免的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由于小陈和小马对共有的涉案房屋未约定份额,所以按照出资额确定小陈和小马对涉案房屋的份额。最后,本案中,小陈提出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因小陈和小马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涉案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作为按份共有人的小陈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分割给小马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通过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共有份额以及双方的竞价情况,对小陈提出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分割涉案房屋给小马造成了损害,小陈应当赔偿小马的损失。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的现价值为14万元。在确定小马占有涉案房屋现价值的份额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考虑双方的共有份额、贷款的归还情况、剩余贷款的情况、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本院酌定在原告自行负担涉案房屋剩余的银行贷款的同时,小陈应向小马赔偿分割涉案房屋的损失15万元。

 

律师写给你的情话:两个相爱的人,爱的时候干柴烈火,男方甚至大手笔购房后产证上登记上女方的名字;然而不爱的时候对簿公堂,男女双方苦苦相逼争夺房产。律师提醒你男女双方如果想要好聚好散,恋爱期间买房要慎重,注意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约定分割份额。登记即为所有,买房登记所有权人时一定更要慎重,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在购买之前就约定清楚,即使对感情抱大的希望,也要做好坏的打算。实在自己拿不定,最好买房前向专业律师请教。

三、开店容易,分店难

  小周和小刘自2006年恋爱,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投资开设了中百罗森便利店,然而,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但分手之后,双方因店铺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分割店铺呢?

案情回顾:

  小周和小刘于2006年3月通过qq相识并恋爱,2017年7月20日,双方共同投资开设了中百罗森便利店,2018年12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但分手之后,小周为了节省房租,把小刘家当成旅馆,每天照常住在小刘家,把小刘视为空气,突然有一天,小刘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小周起诉小刘,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投资的商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该店面确系2017年7月以小刘的名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以小刘的名义签订了租赁合同,小周支付租金30万元,小刘向中百支付了各项费用30万元。店铺由刘凯经营管理。因双方对店铺的现有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店铺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店铺的总值为30万元。考虑到店铺一直由小刘经营管理,确定存货归小刘所有;小刘向小周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

   律师写给你的情话:虽然本案中个体工商户予以了分割,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纷繁复杂,笔者结合目前的案例及裁判思路,总结出同居析产纠纷中涉及个体工商户财产争议的基本解决思路为:(一)没有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财产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在同居析产纠纷案件中不予处理;(二)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款项或者财产数额的,一般以现有留存财产为准;(三)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及财产分割能够协商解决的,法院予以确认;(四)对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处理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在同居析产案件中不予处理;(五)对个体工商户具体财产的价值,在分割时法院可以采用经评估后实际经营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的方式。鉴于司法实践纷繁复杂,法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又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律师建议,恋人一起开店时最好聘请专业人士起草协议。

  结语: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于茫茫人海中找到他/她,是千年前的一段缘分;请你们用真心呵护这缘分!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我要送上这封情书,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希望每一份真情都被温柔以待!这既是一份情书,也是一份锦郎妙计!如果你在恋爱中遇到困惑,不妨来找律师,做你的终身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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