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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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常见问题解析1----买房可以落户并能让小孩入学?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577人看过

亲办案例:201636日,杨某(河南户籍)(买方)阳光xx(中介)的居间介绍下,与耿某(卖方以及中介三方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杨某130万元价格购买某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水域天际三、四期291单元174室的房屋。另约定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中介支付居间费26000元,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交付了定金2万元,并向中介支付了中介费15000元,随后不久,买方得知其不能通过买房落户,其小孩不能在该区域入学,随即与卖方私下解除了合同,卖方也退还了2万元定金。此后,杨某天天来找中介退还15000元中介费,认为中介存在着欺诈的情形,并找来电视台报道,后中介将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尚未支付的中介费11000元。

S相关法条

S《合同法》第424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S425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S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S

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

最新落户相关政策:

武汉市公安局调整户籍迁移政策公告

来源:武汉市公安局 日期:2017-05-20

http://www.whga.gov.cn/pawh/News.jsp?id=120170519165427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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