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XX与楼XX于 2019 年 6 月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7月11 日登记结婚,2021 年 10 月4日生育一女楼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子女抚育和家庭经济问题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王X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楼XX表示同意离婚
王XX与楼XX之女楼某未满两周岁,现随王XX共同生活由王XX照料。楼某临床诊断患有家族性股骨头坏死,2021 年11 月至今多次前往医院检查。王XX系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
判决如下:
一、准予王XX与楼XX离婚,
二、婚生女楼某由王XX直接抚养,楼XX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其女抚养费 3000 元至其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楼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周六探望婚生女楼某一次;
四、楼XX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 32 栋 33 层1号的房屋及房屋内家电归楼XX所有,该房屋余下贷款由楼XX负责偿还;
五、王XX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积 1栋 13 层 2 室的房屋归王XX所有;
六、楼XX于 2020年 8 月 30 日与武汉XX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兰亭盛荟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权《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权益由楼XX享有;
七、王XX和楼XX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八、王XX和楼XX各自名下住房公积金归各自所有;
九、楼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X支付 110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