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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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缴纳社保,不得以签署拒绝办理社保为由拒绝缴纳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周某于1971年8月23日出生,其入职A公司(曾用名A医药有限公司)后,周某于2008年5月21日签署《拒绝办理社会保险说明》,承诺拒绝A公司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今后若因没有办理社会保险不能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概与公司无关,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16年7月1日,A公司与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8月23日,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在A公司工作。因A公司仅为周某缴纳2012年5月至2022年3月的社会保险,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缴费未满15年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周某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1999年3月至2022年3月7日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经过审查后,以周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于2022年3月7日作出武开劳人仲不字XX 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周某不服该决定,法定期间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诉予判。

判决如下: 
一、 维持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A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8327.25元";
二、撒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 确认周某与A湖北医药有限公司在1999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确认周某与A湖北医药有限公司在1999年10月21日至2022年3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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