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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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5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27-1

原告王某,女,1983122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代理人汤红菁,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华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男,19829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长梅小丽与人民陪审员颜冬萍、郭家乐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梅小丽

人民陪审员  颜冬萍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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