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27-1号
原告王某,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代理人汤红菁,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华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某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长梅小丽与人民陪审员颜冬萍、郭家乐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梅小丽
人民陪审员 颜冬萍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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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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