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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律师
执业资质:1440320**********
执业机构: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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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837人看过
这个肯定没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中认为,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37条对员工预告解除明确了需提前通知公司。第90规定了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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