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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行政复议 |895人看过

关于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的区别主要在哪里?

在关于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和强制措施问题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下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的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是:“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是:“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比较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条件更加宽泛,增加了对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内容,也就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安全的威胁,并将威胁他人的安全细化为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醉酒的人在酗酒后,耍酒疯、胡打乱闹,极易肇事,对其本人及他人的安全都有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醉酒状态的人加以约束,直至恢复常态。公安部规定约束时可以使用约束带和警绳,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约束的程度,以不伤害醉酒人为原则。约束过程中,应严加监护,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公安机关在约束的同时,应尽快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或由他们将其领回看管。


本文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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