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老年人再就业情况比较普遍,一些老人在维权路上面临尴尬。那么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再就业,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什么法律关系?如何维权?属于劳动关系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已满退休年龄的人员重新工作没有被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纳入保护范围,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往往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属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享受各种节假日,享有最低工资待遇、加班费,被辞退后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等等;而劳务关系往往一方仅需给另一方支付报酬而无需承担其他任何义务。例:李某62岁时,在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从事护卫工作,双方于2010年7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两年半。工作期间,公司从未给李某安排休息也未支付任何加班费,合同到期后也没有进行经济补偿。之后,李某仍在公司上班,但公司未续签任何合同。为此,李某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共计约2.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原告在进入被告处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名为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上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罗爷法律提醒:老年人在退休后,再次从事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尤其是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期限、损害赔偿、医疗、加班补偿等,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这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纠纷,退休人员就可以按《合同法》来争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