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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被这些“无效”合同条款忽悠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584人看过

在签署协议或合同民事活动中,常有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从而保障公平



常见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注意


1

公用事业合同中的条款:如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

2

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给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3

涉及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合同中条款:“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

4

旅游合同中的条款:“旅游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我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5

涉及房地产合同中的条款:“开发商如延期交房违约金为0.1%,购房者延期付款违约金为10%”等。

6

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样板:A公司认为,B受伤后与A公司自愿达成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 B在综合权衡与自愿的前提下与万A公司签订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是其放弃实体权利的结果,其工伤问题的处理已经结束。A公司不再向黄支付任何的工伤待遇。


常见有失公平典型案件

新闻


1
中国移动盂县分公司利用套餐服务设定最低消费案

2011年4月,中国移动盂县分公司推出的 “神州行系列套餐”服务中所发生的话费额如达不到包月费标准的,也按包月费扣除,即包月费为最低消费。同时,在3G业务服务协议书中指出:“甲方在签约期内不得报停、销号、过户、变更品牌,以及不得将手机与绑定的手机号码分离使用,否则乙方不再赠送话费”。该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应有的自主选择权,属于 “霸王条款”。被依法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2
如皋市工伤赔偿案

2012年3月1日,秦某在江苏省如皋市柴湾镇某小区工地做工过程中,不慎被电锯切伤手指,后被送往医院救治。3月14日,秦某与郭某签订调解一份协议,约定:“医院的治疗费用由郭某支付,郭某自愿给秦某1000元让其回家养伤,今后双方就此次受伤事件再无其他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当时尚未对秦某伤情作出鉴定,其损失尚未明确。现已确定秦某构成九级伤残,雇主赔偿明显低于当地最低赔偿标准。现郭某仅以支付秦某治疗费用作为原告所产生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显失公平,故该协议应为可撤销协议。


3
阳泉市扬帆旅行社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0年3月以来,阳泉市扬帆旅行社印制商业广告,其中含 “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调整行程”、“如有自愿离团或放弃旅游项目的,本公司不予退费”等内容。当事人以商业广告的形式设定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金500元。


对于以上不平等合同或协议,大家不用怕。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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