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枫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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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敲诈勒索案手记——从缓行说起

发布者:巩枫华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1日|分类:取保候审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年前接到一个刑事案件嫌疑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家属找到笔者并办理了委托通过会见了解到

当事人在离职后因认为公司还欠其一些钱就给经理发信息索要后经理把其拉黑删除当事人一怒之下就给经理的家人朋友发信息内容大致为自己在工作时为经理鞍前马后任劳任怨现在被拉黑愤不平自己手里有其黑料如不给钱就举报云云后经理报警嫌疑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另在此之前经理曾给过嫌疑人一笔钱还写了类似“收到封口费多少钱此后不再举报“的字条

实际上这就成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能摘清一个事就实属不易更别说两个事混在一起更是难上加难笔者在审查批捕时段先是从无罪的角度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详细阐述了无罪思路案件疑点及有利证据线索前述内容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对此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侦办意见此对案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笔者第一时间去检察院阅卷通过反复阅读案卷材料仔细比对各方陈述再结合实物证据寻找矛盾点冲突点可疑点通过系统梳理写出了一份详尽的辩护意见在提交辩护意见后又陆续与检察官就本案“罪与非罪”的问题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问题具体量刑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拘留变取保成功去掉了一个罪名两罪变一罪

最后到了审判阶段在原有工作成效的基础上依法辩护积极沟通最后当事人被依法判处缓行在年终岁末回家过年和家人团聚

 

敲诈勒索罪刑法274):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实务中,敲诈勒索行为是否“事出有因”,即嫌疑人是否有基础民事权利的存在,关系到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并进一步关乎到罪与非罪的认定。我国刑法理论对有维权基础的纠纷采取的是“无罪说”,即将此类行为归于民事纠纷领域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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