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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发布者:夏忠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42人看过举报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第7条,《婚姻法解释()》第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的情形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同前,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的情形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同前。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转自:济南中院 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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