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娟律师网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IP属地:河南

丁娟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3903603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案件的8种时效问题

发布者:丁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 |504人看过举报

离婚案件的8种时效问题

有不少当事人咨询离婚相关的时效问题,比如财产要求分割、提出损害赔偿等的时效问题,今天跟大家系统的探讨一下:

一、确认绝对无效婚姻的,诉讼时效无限制

绝对无效婚姻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绝对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婚姻效力问题: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财产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按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注意:《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提起诉讼的法律时间限制:无限制。双方可随时诉至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二、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法律时间:1年。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注意:(1)主体是受胁迫的一方;(2)向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撤销请求;(3)法律时间为1年: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算;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比如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一方没有亲自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的等,须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而不能提起撤销婚姻的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1)婚姻效力问题: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财产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按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三、禁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1年或6个月。
  禁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注意:(1)女方在此期间,可以提出离婚;(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有证据证明女方怀的并不是男方的孩子,则不受此限制。(3)此条仅保护合法的婚姻,不保护同居关系。因此,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的,男方诉权不受此条限制。
  四、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6个月。
  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时间: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注: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五、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时间:1年。
  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注意: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都无权提损害赔偿请求。
1.协议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情形。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2.诉讼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六、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时间:1年。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七、离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伪造债务,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法律时间:2年。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时间: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八、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请求分割的法律时间:无限制。
  离婚时(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情形:(1)双方都未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2)诉讼离婚时,判决书或调解书表明某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时间:无限制。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焦作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3903603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2278

  • 昨日访问量

    1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丁娟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