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娟律师网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IP属地:河南

丁娟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3903603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几大误区

发布者:丁娟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995人看过举报

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几大误区

   一、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甚至有些人会认为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持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因为他们自己查阅了婚姻法,对法律的理解不全面造成的。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中虽然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的规定,但不是分居满两年就一定可以离婚。

即使分居满两年,也不是自动视为离婚,协议离婚的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起诉离婚的要通过法院起诉,判决离婚生效后才是正式离婚。

   那么如何认定分居满两年?时间如何计算?7

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再次,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没有共同生活长达两年的时间,且要提供证据支持,不是因为一方工作的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等客观原因分居的。

因此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必然条件,只能作为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之一。

生活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下面列举一个。

原告李峰与被告黄丽(系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女儿。2011年初黄丽外出务工,李峰在家做生意。两年多年来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原告以与被告分居两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峰与被告黄丽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双方虽分居两地两年之久是因为工作,而且两年中被告逢年过节也都回家,并非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有些人认为孩子跟谁时间长就一定会判给谁,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判给母亲,法院判决是有一定标准的,下面跟大家简单探讨一下。

1、两周岁一下的原则上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

、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其他原因

   2、对于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法院原则上是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利益,结合夫妻各方经济状况,对孩子抚养照顾情况,综合判定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

下面举例来说明法院对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是如何的判定的。

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2011年2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上存在差异,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另原告因剖腹产,身体受到很大损害,影响再次生育。孩子出生后直由原告抚养,原告在家族公司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有家人的帮助,更适合抚养孩子。而被告目前刚刚回国,收入并不稳定故2013年1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子女抚养权归原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矛盾产生,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目前双方儿子尚年幼,生活及精神层面上更需要母亲的关心与照顾,且现其仍在国外生活,为保证其生活及成长环境的稳定性,随原告生活更为便利,故本院将孩子判由原告抚养。

在此案例中,对于不满两岁的子女,原则上是女方照顾较多,对女方有很强的依赖性,且女方经济条件较好,能更好的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条件,除了上文说的那几种情况外,原则上法院都会判给女方抚养,当然,下面的这个例子同样也是2岁以内的孩子,法院确有不同的观点。

刘某男和张某女协议离婚,约定1岁3个月的孩子有男方抚养。离婚两个月后,女方起诉要求女方变更孩子抚养权,男方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

庭审中,男方答辩称1、孩子对女方依赖性不强,从三个月以后女方就不管孩子,是男方和其母亲轮流给孩子喂奶粉,其并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2、离婚的时候并没有提出要孩子,且女方并没有稳定的收入,其父母身体不好,不能帮忙照看孩子,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是奶奶在照看。3、女方在心态上不是积极向上的人,没有定性,既不吃苦又不耐劳,不利于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女方)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的,并不拘泥于法条上的规定。

   三、抚养费应该给多少?有些人认为孩子没有判给我,孩子抚养问题我也不用管了,这样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仍然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那么,抚养费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怎样支付呢?下面就来详细说明一下。

   1、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诉比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给付方式。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方式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地额,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又有能力给付的,仍应当负担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4、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出原定数额其他正当理由。

原告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纠纷,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系夫妻关系,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刘某与被告博某于2011年4月2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逾期未支付的,赔偿违约金30000元每次。被告从2012年11月起不再支付抚养费,原告博小某将博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和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故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但因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违约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抚养费设立的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离婚前状态,,抚养人不得以违约金的形式从中获利。

   四、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要费尽心思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离婚就不能反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实则不然:

   1、要明确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定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财产分割,对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的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的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予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焦作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3903603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2273

  • 昨日访问量

    1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丁娟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