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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熊XX、熊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丁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2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XX与被告熊XX、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776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跟着二被告在园丁苑、玻璃厂等工地干杂货,二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77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2月给原告出具欠条,但多年来拒不支付,因二被告系兄弟关系,且共同承揽工程雇佣原告干活,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告辩称:二被告系兄弟关系,但是各自承揽工程,各自雇佣人员,有时会存在委托付款的情况,本案中的原告系熊XX雇佣,并且款项已经支付完毕,所以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人赵X证言,因赵X与被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证人对欠原告工资款数额并不清楚,故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8年被告熊XX在园丁苑等工地承包工程,原告为被告熊XX提供劳务。2015年12月份经结算,被告熊XX欠原告2014年劳务费15000元,后被告熊XX支付原告4000元;2015-2017年期间被告熊XX支付原告此期间的部分劳务费,截止2018年底被告熊XX欠原告2017年劳务费7764元,两项共计欠劳务费22764元。2019年春被告熊XX又支付原告1000元。
本院认为,二被告辩称二被告系兄弟关系,但是各自承揽工程,各自雇佣人员,原告虽认为其为二被告提供劳务,但并无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虽有熊XX称与熊XX商量等内容,但并无熊XX对此认可之证据;在此情况下,因为原告出具相关手续的是被告熊XX,故被告熊XX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熊XX2015年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熊XX欠原告劳务费用的事实,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证明截止2018年底被告熊XX仍欠原告2017年劳务费7764元的事实,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熊XX支付劳务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扣除原告自认的被告熊XX已经支付的5000元,被告熊XX还应支付原告劳务费17764元。被告提供证据拟证明已将欠原告工资款支付完毕,但原告提供的照片右上角显示时间为2018年底,且在原告与被告熊XX谈话录音中,熊XX认可欠原告20000元,原告主张金额并不超过该数额,故被告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XX劳务费1776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保全费198元;由被告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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