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娟律师网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IP属地:河南

丁娟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39036035点击查看

盗窃

发布者:丁娟|时间:2016年09月07日|10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案情简介:闫某、刘某、闫小某、晁某均为平顶山叶县人,因闫某家中有车,晁某和闫小某就三番两次到闫某家中让其一起到济源盗窃,后闫某负责开车。自2015年9月4日至案发2016年2月28日,在济源盗窃他人汽车后备箱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其中闫某、刘某盗窃4次,价值4482元,闫小某、晁某盗窃6次,价值27282元。闫某、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为228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判结果: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闫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律师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河南省标准:盗窃数额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5万元以上构成“数额巨大”,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10年以上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辩护人根据被告人系坦白、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庭审中积极辩护,最终法庭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建议在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及时告知家人或者自己委托律师介入进行辩护,及时与律师沟通,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减轻处罚。


  • 全站访问量

    52262

  • 昨日访问量

    1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丁娟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