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国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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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作者:崔国彪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3次举报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债务;

5、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

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进行偿还

1、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进行偿还。

2、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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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执业期间,除为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