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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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借款纠纷)

作者:章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7097次举报
2015-11-03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章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女,成年,汉族,江西进贤县人,

住所:***********************************。

上诉请求

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4)进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借款纠纷一案,上诉人已于2014年7月2日收到进贤县人民法院(2014)进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上诉人在一审共提交三份证据,分别是: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卡、网银对账单3、中国联通手机话费缴费发票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原审判决书对证据3的通话录音未予认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辩称该30000元款项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还款,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且未出示任何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而上诉人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款,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证据的内容可清晰的分辨出:该电话表明系被上诉人寻求上诉人的帮助,一审判决对此并未予以认定,反而仅凭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还款说法而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足,显然系违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的。

并且,上诉人认为:即使不考虑录音证据,上诉人已证明且被上诉人亦自认收到上诉人的3万元款项;在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在此前其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的该笔收款即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此被上诉人亦有返还的法律义务。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审查,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章明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专业。执业前长期在国有上市工程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人。具有丰富的工程施工、加工承揽、买卖等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20********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
1360420********64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