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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承包纠纷申请抗诉成功改判案件代理词

2022年12月24日 | 发布者:章明 | 点击:3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刘建光诉瑞昌市白杨镇开源建材厂群发采石场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建光委托,指派我参加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刘


刘建光诉瑞昌市白杨镇开源建材厂群发采石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建光委托,指派我参加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刘建光瑞昌市白杨镇开源建材厂群发采石场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现针对庭审争议焦点就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补充代理意见如下:

一、案涉采矿承包合同第九条无效是确定的事实。

我国矿产资源属全民所有,采矿单位必须严格依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等条件从事开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矿山开采“超生产规模”的性质问题,代理人查询广西国土资源厅官网2018年8月29日公开答复陈敏杜关于采矿权人“超生产规模”行为的咨询亦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超生产规模”指矿山实际生产规模超过批准的设计生产规模,即采矿许可证登载的生产规模。”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限定采矿期限、年采矿量及其他各项条件,是在探明矿区矿产资源总量、确保不影响当地自然环境的条件下对采矿权人采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大量超许可证限定产量开采必然影响当地自然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超过采矿许可证登载的年产量预期利益属于非法利益,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应当得到民事生效判决书的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理解与适用第245-246页),期限、数量违法属于合同内容违法,一般来说表明该行为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要禁止的,原则上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也应认定合同无效。

综上,案涉采矿承包合同第九条系典型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依法应当判定为无效。

二、生效法律文书不应当保护违法、甚至有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从本案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来看,群发采石场存在越层、越界开采,且其开采行为必然造成相应的矿产资源经济损失,只不过相应的损失尚未进行鉴定。按照群发采石场在诉讼中自认的“每吨纯利润8.7元”的事实,其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金额明显已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同时,根据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证人证明的矿区回填的情况来看,群发采石场与刘建光签订的月采矿量15万吨是在案涉矿区已被过度开采的情形下显然不发达到的产量。但刘建广在进场前对此并不知情亦无法知情。为此,群发采石场该行为显然有通过合同约定达到没收保证金的骗取的故意。

为此,原判决书错误的保护了群发采石场的非法利益,致使申请人刘建光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理应予以纠正!

 

 

附:关于超采矿许可证产量开采相关案例

 

 

 

 

                                     代理人: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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