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1002刑初184号王某某、田某等人抢劫罪一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成功为其获得罪轻判决。该案系共同犯罪,同案犯共三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王某某系家中独子,有稳定工作,但因染上网络赌博而一发不可收拾,最后发展为在社交软件群内纠集闲散人员对被害人丛某某进行抢劫。辩护观点: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涉案数额较小,被害人未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多次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亦表示愿意交纳罚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上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最终法院对辩护人的部分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予以合理量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9年 (优于51.93%的律师)
22次 (优于94.81%的律师)
11次 (优于94.78%的律师)
27265分 (优于98.26%的律师)
一天内
34篇 (优于98.0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