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1091刑初219号陈某、宫某某等人涉恶犯罪一案,担任被告人宫某某的辩护人,成功为其获得罪轻判决。该案系威海市2018年威海第一起涉恶势力犯罪。该案系陈某、宫某某受雇于债权人向债务人郑某某要债而引起。本案辩护观点:被告人宫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以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属于自首,应当减轻处罚;从本案整体分析以及对比同案犯的行为和作用,被告人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宫某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并当庭认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四、本案中被告人宫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围绕宫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观点,依据事实和法律展开辩护以及通过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向公诉机关提出定罪量刑法律意见,成功减轻了被告人的量刑。
该案于2018年9月12日宣判,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媒体现场直播,被告人宫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9年 (优于51.34%的律师)
22次 (优于94.74%的律师)
11次 (优于94.71%的律师)
26816分 (优于98.26%的律师)
一天内
34篇 (优于98.0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