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黎教授表示,“劳动部门在将一些人(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调整之外的时候应该仔细想清楚排除的理由是什么,排除之后应该怎么管,由谁来管。”
对此我是有一些疑问的。其实仔细阅读上述
黎教授的两段话,也完全可以体味到其中的无奈。
个人分析如下:
首先,《劳动法》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了什么样的人不在劳动法的规范之内,一共有五种人;第一种就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种是农村劳动者;第四种是现役军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这五类人员是被严格限定为不受《劳动法》规范的,而在校学生并不包括在内。
其次,持兼职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观点的某些所谓权威人士的一个最重要的依据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上述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九十年代,当时的大学生由国家统一分配,为了避免有关单位和部门将这种打工视为就业而影响对大学生分配工作,为了保护大学生的毕业分配,从而制订了该规定。
并且,劳动保障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很显然确立了大学生兼职(勤工助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既然如此,兼职大学生当然属于劳动者范畴。
最后,笔者认为,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分在这里还是适用的。劳动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具有隶属性。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提出额外要求,如享受退休金待遇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因此,不排除部分兼职大学生因为工作时间较短(例如一个月)或次数较少(每周两天)等原因而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可能。
也就是说,具体还要分析。因此法律绝不是一个概念问题,不是说因为他是大学生,他就一定不能成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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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 李燚 (li 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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