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非法经营罪案例
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叶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下,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购烟订单。李某确定叶某所需卷烟的品种、数量后,通过微信向上线购买卷烟,再通过快递将卷烟转卖给叶某。期间,叶某从李某处购得卷烟后再通过微信、零售等方式将其中大部分卷烟出售,或由李某按照叶某的信息直接快递给外地客户。其中,叶某从李某处购买用于销售的卷烟共计87000元左右。
经抽样送交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检测,上述被查获的236.2条卷烟中,仅有玉溪(硬金DF)卷烟5条、苏烟(金砂C)卷烟2条、红双喜(听装)卷烟6条(每条4听,共24听)为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2140元,其他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被告人叶某于2016年12月29日被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次日,叶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销售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叶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由被告人叶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追缴被告人叶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查获的236.2条卷烟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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