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杰律师

  • 服务地区:吉林-吉林市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19:00

  • 咨询热线:13944662633查看

  • 执业律所: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政杰|时间:2020年06月20日|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283民初1178号
原告:A,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A,系吉林A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A,男,住吉林省通化市(缺席),
原告A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过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得42120.00元的串地龙,因原、被告之前熟悉,当时未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8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但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42120.00元,自2016年8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被告缺席无答辩,
原告A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A的身份;2、被告B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3、欠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串地龙款42120.00元,
本院针对上述证据,分析评判如下:
通过举证、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的3份证据因被告经过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了举证与质证的权利,并且该3份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
被告A从原告B处购买串地龙,价值42120.00元,当时未给付货款,后于2016年8月4日出具借据一枚,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A从原告B处购买价值42120.00元的串地龙,因原、被告熟识,被告并未当时给付货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8月4日出具了欠据一枚,以上情况属实,故原告要求被告A给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货款损失的请求,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具体情况,且原、被告对逾期给付后果未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给付原告B货款42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案件受理费426.00元,由被告A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俭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A
  • 全站访问量

    25931

  • 昨日访问量

    2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政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