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政杰|时间:2020年06月19日|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舒兰市XX、舒兰市XX、B、C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1300号 原告:梁云X,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A,舒兰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兰市XX,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XX, 负责人:A,社长, 被告:舒兰市XX,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XX, 法定代表人:A,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A,舒兰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A,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舒兰市XX、舒兰市XX、B、B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舒兰市XX申请撤销原告A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舒兰市XX正在处理中,舒兰市XX的处理结果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