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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怎么办?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8日|分类:公司法 |3274人看过

未穷尽救济方式,在股东发生矛盾初期即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

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为,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更显得尤为重要,而公司的解散则意味着公司经营主体的终结, 更应当慎重,除非万不得已,绝不能随意解散公司。“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系司法解散的前置性条件。股东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后, 应先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对于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亦应首先通过协商、民事诉讼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且,股东 会僵局的认定有持续时间的要求,股东会无法召开和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不能作出的状态必须持续两年以上。新股东加入公司后,与原股东 在经营理念上发生冲突难以避免,短时间或偶尔的无法正常召开和不能做出有效决议的情形是难免的,这种短时间的或偶然性的运行困境 应该属于公司的正常状态,不能因为公司股东会短时间内无法召开会议或者不能做出有效决议而认定其构成僵局。因此,未穷尽救济方式,在股东发生矛盾初期即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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