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均为某公司股东,被告为该公司控股股东,占67%的股权,原告占5%的股权,原被告达成一致书面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占有的公司股权以30万价格全部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款由被告分四次支付,股权转让款付清后,双方共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在支付第三期款项后,一直拖延,不予支付剩余尾款。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被告以本次股权转让未通知其他股东为由提出抗辩,认为该转让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分析
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呢?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这种转让没有改变公司原有股东,不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法律没有任何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还有一种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这种转让有可能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法律对该转让有程序上的要求,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而且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因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实体上的障碍。
律师小贴士
无论是股东之间还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一定要签署书面的详尽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好每一个环节,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一定要书面通知其他所有股东,要求得到各股东的书面答复,告知30天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不履行该程序,该转让有可能被其他股东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而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