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如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那么以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是否就很稳妥呢?从法院案例来看,最稳妥的方式是按《物权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案例:
一、2014年9月,钟福贵向曾凤琴、肖正元借款时,曾凤琴、肖正元要求钟福贵提供担保。经双方协商,以钟福贵名下的兴国县保育院凤凰校区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后双方到相关部门咨询抵押担保的登记手续,因相关部门对此不予登记,钟福贵、曾凤琴、肖正元签订了《借款协议》以及《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
二、《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万;担保方式为钟福贵自愿将夫妻共有的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资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并经县公证处公证。若钟福贵到期不能还清借款本息,钟福贵将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资产过户到曾凤琴、肖正元名下。
三、因钟福贵向多人借款,资不抵债,部分债权人先后向法院起诉。曾凤琴、肖正元在获知兴国县保育院凤凰校区的资产被查封后,于2015年1月向赣州市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兴国县保育院凤凰校区的诉争房产。黄淑萍等103名债权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要求确认《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无效。
四、赣州市中院判决:钟福贵、严秀珍(系夫妻关系)共同返还曾凤琴、肖正元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确认《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系一种非典型担保,该担保合法有效;在钟福贵、严秀珍不履行本案债务的前提下,曾凤琴、肖正元可申请拍卖《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标的物,并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钟福贵、严秀珍不服赣州市中院判决,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高院判决钟福贵、严秀珍共同返还曾凤琴、肖正元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但曾凤琴、肖正元对《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中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曾凤琴、肖正元不服江西省高院二审判决,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首先,《借款协议》约定双方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但抵押物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但是该条款并没有规定当借款不能实现时,可以优先受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此,法院认定曾凤琴、肖正元对对《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中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