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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长期失灵无法决策,即使公司盈利仍可认定经营管理严重困并难解散公司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623人看过

案情简介:

一、林方清与戴小明系凯莱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

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自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矛盾升级。从2006年至2009年四年间,凯莱公司从未成功召开过股东会。期间,行业协会曾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四、林方清诉至苏州中院,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公司。戴小明则认为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二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必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五、苏州中院驳回了林方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方清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经审理改判解散凯莱公司。最高院将该案例选为指导案例。


裁判要旨: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为避免公司陷入僵局、造成股东经济损失,我们建议:

一、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等进行巧妙设计和合理安排。应该在公司注册之初就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根据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各自掌握的资源等具体情况,进行量体裁衣精准设计,而不是派秘书直接在百度文库里面随便下载一个公司章程范本。

二、在章程中预先设定公司僵局的处理办法。例如,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的决定权;规定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不得完全重合,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规定大股东应履行诚信义务,不得不正当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利益,不得在合法形式的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行为,保障少数股东知情权和会议召集权。

三、在章程中设置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的退出条款。当公司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时,由控制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相对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弱势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预防僵局的目的,可以预先设定股权价格的计算及评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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