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停工的,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2.因双方当事人及宏观政策调整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损失的,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各自所受损失的情况确定停工、窝工损失——太原三晋国际饭店等与山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因双方当事人及宏观政策调整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损失,难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在造成停工、窝工方面责任大小的,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所受损失的情况确定停工、窝工损失,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
3.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申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监理公司确认的停工、窝工证据的,法院对其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不予采信——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虽然委托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存在工程停工、窝工损失数额,但同时明确表明该工程停工、窝工期间,没有建设单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签证,且由于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申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监理公司确认的停工、窝工证据的,法院对其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