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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公司资料被“挡”门外?股东享有哪些知情权?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1日|分类:公司法 |716人看过

公司注册股东给钱,公司盈利股东拿钱,公司出事股东收尾······虽然大部分股东不直接管理公司事务,但股东才是公司的所有者。可是,现在有些不直接管理公司事务的股东却“名存实亡”,公司账目不给看,公司合同不给瞧,甚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都拿不到,公司那边给多少分红就拿多少,投入了大笔的资本却被公司“挡”在门外。股东有权为了解公司情况查阅资料吗?请看下面两则案例:


案例一:

刘月娇起诉称:

刘月娇是日昌公司的股东,但作为股东却对日昌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毫不知情。日昌公司的住所地早已另租给他人,刘月娇对于日昌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等地址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刘月娇通过邮政快递分别向日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仲康的不同联系地址邮寄了《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申请书》六封,其中三封邮件有人签收,三封邮件被退回。刘月娇对其中四封邮件的邮寄过程进行了公证。刘月娇作为日昌公司的股东,依法有权查阅、复制日昌公司的资料,但日昌公司拒不保障刘月娇的股东知情权。


故刘月娇请求判令:

  • 日昌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对外签订的合同书、承诺书、担保书给刘月娇查阅、复制;

  • 日昌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公司账簿给刘月娇查阅;

  • 案件诉讼费用由日昌公司承担。


诉讼中,刘月娇明确其第2个诉讼请求中要求查阅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并要求查阅会计凭证。


判决结果: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日昌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给刘月娇查阅、复制;

  • 提供财务会计账簿给刘月娇查阅;

  • 对于查阅、复制对外签订的合同书、承诺书、担保书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13年5月10日,赖某与李某成立巧阿姨公司,各占50%的股份,其中注册资金为30000元。2013年5月21日,赖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普通合伙经营协议书》。签协议当天原告向被告缴足了50000出资款。李某一直在实际管理公司,但是拒绝提供每月完整的公司账册给原告查阅。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 被告提供公司成立至今完整的经营账目及相关账目来往的原始收据资料供原告查阅;

  •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经营账目及相关账目来往的原始收据资料是指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账目来往原始凭证)。


法院认为:


  • 赖某要求查阅2013年5月10日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 对账目往来原始凭证,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可以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根据“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释原则,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内的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被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也没有赋予股东查阅企业会计凭证的权利。

    结论:从以上案例和法律规定来看,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会计账簿不能复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不属于可查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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