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某于2013年6月在广州学习时认识李某,李某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14年1月期间,朱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汇款。朱某称其与李某经过对账,双方确认截至2014年2月18日李某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421259元。2015年11月5日,朱某以李某拒不还本付息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朱某出示了其与李某微信聊天的原始记录,显示李某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421259元;朱某提交的录音资料,显示朱某多次向李某催收借款。
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朱某借款的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朱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对此予以反驳,法院采信朱某的陈述,认定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判令李某向朱某清偿借款本金421259元以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说法:借据非借贷唯一凭证 原始聊天记录等亦可成证据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审判单元审判长介绍称,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发生时,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因此,借据不是认定借贷关系发生与否的唯一证据,往往需要综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交付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一方面,在只有借据、借款合同作为孤证的情况下,尤其是涉案款项金额较大,如果出借人不能证实已经交付了出借款项或者不能证明交付的款项属于借款性质,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在没有书面借据、收据的情况下,出借人有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证据如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短信、电话录音等,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借贷事实的发生。
法官提醒:在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都需要注意保存证据,借款人要注意保存可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原始证据、转账汇款的凭证等;债务人要注意保存还款凭证,债务还清时要收回借条或者当面销毁借据、借款合同等原件,如果借条是赌债等非法债务要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