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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封了房产,竟是因为前夫的债务?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566人看过

生活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向第三人举债。离婚后,非借款一方是否应对另一方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该债务究竟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是所举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若一方非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对外举债,则所欠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应当承担所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强调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已知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财产为各自所有。《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含了债务用于生活性消费活动、生产经营性活动、履行法定义务三层含义。

解释二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一方不能证明另一方所举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有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则应当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若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应由举债一方偿还。


实践中,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为及时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程序过于复杂,有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应通过审判程序审查确定。这类案件中执行法院对配偶所提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的,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配偶另一方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大家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时,基于夫妻双方的信任,极少有人会对另一方行为保留证据,而离婚时举债一方可能故意隐瞒该债务,那么非举债一方如何保护己方离婚后的权益呢?笔者建议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全部债务已告知,并按本协议约定清偿,如一方仍有对外债务,应由借款一方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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