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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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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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发布者:陈丹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4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

    2009年3月,***受聘于***有限公司,担任商混大车司机,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有限公司处实行两班倒工作制度,24小时一个班次,2015年6月24日,适逢***休息日,***来到宿舍与工友闲聊时突发脑溢血,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有限公司给了部分医疗费,并组织员工捐款4400元交给***治病。***出院后,向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请求判令***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410.37元;2、请求判令***有限公司***支付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5871元;3、判令***有限公司***支付医疗期工资33063元;4、诉讼费用由答辩人承担。

二、工作思路:

(一)案件争议焦点

1、***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向***支付加班费;

3、***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向***支付医疗期工资。

(二)委托人对案件意见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有限公司认为,***请求***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在休息时间私自来到单位与工友闲聊时突发疾病,与单位无关,故不应向其支付医疗期工资。

三、法律分析

***自2009年到***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于2016年5月30日起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明显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故***有限公司不应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410.3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可知,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劳动者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因此,***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应向***支付加班费;***突发疾病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有限公司无任何过错,故不应向其支付医疗期工资,2015年6月24日恰逢***休假日,本应在家休息,但***私自来到***有限公司处司机宿舍,在与同事闲聊时突发脑溢血。首先,***病发时并不在上班工作期间而是在休假期间,不在工作地点而是在员工宿舍,且***有限公司对***突发疾病这一事件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其次,***有限公司处司机工作并不是很忙,平均每天拉运趟数为3至4次,且每次拉运距离最远不超过20公里,其余时间均在休息,同时***有限公司为公司员工提供了宿舍及员工餐供员工在工作间隙休息和饮食,工作条件相对比较好,故***突发脑溢血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有限公司无关,故不应向其支付医疗期工资。

四、结果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最终判令:***有限公司给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产生的损失100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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