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王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产下一子小李。三年后夫妻感情破裂,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小李由李某抚养。随着小李的渐渐长大,李某发现小李长相越来越不像李某,在朋友的教唆下带小李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小李非李某的亲生子女,李某知道结果后内心非常痛苦,在情感与法律面前异常纠结。最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对小李的抚养权于前妻王某名下,同时提出相关赔偿。在专业婚姻律师的介入下,王某非常内疚,主动赔偿原告李某5万元抚养费及2万元精神抚慰金,案件在婚姻律师的调解下圆满解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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