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律师网

专业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的归属,亲子关系确认,遗产继承

IP属地:安徽

刘军律师

  • 服务地区:安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13455959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中房产归属必知

发布者:刘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 |562人看过举报

 核心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的名字只有一个人的,然而婚后,买房的钱的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清的,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是如何认定的?接下来,婚姻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婚前买房三种情况下的产权归属。

  一种情况是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

  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这种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

  为了平衡夫妻双方权益,维持正常的家庭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就这种房产进行约定,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对原产权证进行变更,避免日后对此产生分歧,影响夫妻感情,甚至损害一方权益。

  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

  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买房双方共同出资的话,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出资双方应在产权证上载明权利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房屋权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权利人的,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反目对簿公堂,在分割财产时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护。

                                  蚌埠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刘军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蚌埠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13455959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431

  • 昨日访问量

    1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