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XX、顾XX、顾XX与被告无锡市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XX、顾XX、顾XX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XX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尤XX、顾XX、顾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XX、顾XX、顾XX撤回起诉。
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尤XX、顾XX、顾XX负担。
吴栋律师
发布者:吴栋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XX、顾XX、顾XX与被告无锡市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XX、顾XX、顾XX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XX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