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可否要求另一方返还婚前借款?
案情概要
张某与李某与2010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后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1年年底开始分居。张某起诉离婚,李某亦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两人意见不一。庭审中,张某向法庭展示李某于2011年6月向其出具的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本人李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立此为据”。李某未表示反对,双方都认可此为婚前借款19万元和婚后借款4万元的总和。张某还提出婚后4万元的借款的来源为原告张某个人财产。因而要求李某对这23万元的借款予以返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李某离婚;李某需返还张某21万元。
律师分析
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因此,李某婚前向张某借款的19万元应全额予以返还。关于婚后借款的4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各方名下的钱款,在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专属于夫或妻一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在婚后出借给李某的4万元,其中一半本就属于李某,故对该4万元张某仅有权要求李某偿还2万元。
律师提示
在离婚诉讼中,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的一方财产。本案中,张某于婚前借款给李某的钱款,应当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的借款中,只有约定借款为个人财产借款,否则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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