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开花店遭到大量投诉,送出去的优惠券到底算不算数?
王女士29岁,家住杭州城西,是位新晋妈妈。王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现了朋友分享的一个优惠券的链接,点进去一看,是一个名为“花点时间”网上花店的优惠券,可以抵扣99元,而且是无门槛使用。
王女士动了心,随即领取了这张优惠券,并按照要求关注了“花点时间”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的介绍页中提到,“花点时间”不仅是明星高圆圆投资的鲜花品牌,还是众多世界500强定制鲜花的供应商,而且,卡包里的优惠券确实也是“无门槛”使用的。
一番挑选之后,王女士选择了139元4束鲜花的套餐,抵扣99元后,王女士支付了40元差额,付款后订单显示成功,开始配货。
王女士觉得这个优惠券非常划算,就分享给了身边的亲戚朋友,大家也都领到了优惠券,并下了订单。
可第二天,大家满怀期待等着鲜花送上门的时候,王女士和朋友们都收到了“花点时间”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是说,该优惠券是针对下单金额超过3999元的7级用户发放的,王女士和朋友们并不是7级用户,无法使用,已经取消了订单并退回了40元。
商家这突然转变的画风让王女士目瞪口呆,“说句敬请谅解就能这样单方面结束交易?“王女士质疑商家是通过这种方式骗关注,套取用户个人信息。清清楚楚写着“无门槛”使用的优惠券,怎么就突然不能用了?能不能要求对方继续发货?
律师解答:优惠券系商家的一个促销手段,无论在互联网交易中还是在实体交易中,优惠券都经常出现。每一张优惠券的使用,都具有一定的条件,当买家达到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时,便可以实现优惠券的价值,让自己获得优惠。然而,当卖家随意更改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时,卖家应当承担何种风险,结合王女士的案例,可以得到一个较为清晰的结论。
首先对卖家行为进行一个定性,卖家的行为可能界定为是一个违约行为,也可能界定为是一个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如何界定该行为需要考虑卖家的主要因素和客观履行能力。
若卖家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意图,且其本身具有履行该优惠政策的能力,那么卖家的行为应当视为是违约行为。卖家通过电子告示的形式,告知买家该优惠券的使用是无门槛,卖家的行为构成了一个要约邀请。买家在领取该优惠券并完成订单后就形成了要约。当买家支付完成款项,该买卖合同便成立并生效。因此,卖家之后取消订单的行为,系对该份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王女士可以通过该网站的维权客服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实现自己的权益,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若卖家主观上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意图,其本身不具备履行该优惠政策的能力,那么卖家的行为显然构成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此种情况下,王女士可以通过该网站的维权客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实现自己的权益,要求卖家赔偿。
若卖家不仅仅存在欺诈,还有着盗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王女士等消费有权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店卖家将可能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年 (优于55.75%的律师)
38次 (优于96.45%的律师)
264次 (优于99.53%的律师)
19869分 (优于97.6%的律师)
一天内
298篇 (优于99.85%的律师)